凭着对合伙人的信任,没想到一步步早就设计好的骗局把一个无辜的人带进了无底的深渊。陈希睿女1970年出生,就是一个有着本科文化的高材生却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公司在成立之日作为法人及投资人商定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
冼国辉原是三星公司的销售总监,就是这个被告想出来创业找投资方合作,因信任他的人品和能力,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汇鼎智公司并商定由冼国辉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他在邮件中也承认操盘汇鼎智公司。公司的经营团队全部由冼国辉自己组建和管理,核心员工基本都是他原三星的同事或是他的朋友。作为投资人,只委派了一人兼职汇鼎智公司的出纳,在公司没有担任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其中一个股东在外地工作,冼国辉有三星公司的禁业条款限制,法人代表挂在我名下,因此冼国辉在出资最少的情况下成为公司最大的股东之一.而出资比他多得多的股东,股份却比他少5%。作为投资人不负责公司的财务,所以公司资金的具体运作情况法人及投资人一概不知情。我们只委派了一名兼职汇鼎智公司的出纳。而实际掌握财政大权的会计是由冼国辉直接管理,有实际证据邮件证明公司资金冼国辉签字同意就可以支付,不需要投资方审核同意。
虽然冼国辉擅自销毁了部分财务凭证。但在海关所扣押汇鼎智公司相当一部分财务凭证,可调取单据证据。作为投资人,我们委派出纳监管资金。海关稽查之后,我们要求查帐,查帐发现公司很多销售货款未回到公司账户,被冼国辉个人侵占,挪用,他还以汇鼎智公司名义为其关联公司香港冠孚公司和深圳冠孚公司带货进口,税金全部由汇鼎智公司承担,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冼本人的口供及微信可证明。我们才发现凭出纳无法真正监管到公司的资金。
冼国辉又是如何骗取业务的,栽赃给投资人的呢?实际上冼国辉因三星公司禁业条款限制不能去三星公司,作为三星公司的代理商,三星公司偶尔会要求汇鼎智公司管理层去三星公司,为此在公司早期法人曾代冼国辉去过几次三星公司,只是走过场。三星公司的具体业务冼国辉负责处理。其解禁后,法人再没去过三星公司。冼国辉之所以享有远高于他投资金额的35%股份,就是因为他有很好的三星公司的资源和人脉并全权负责经营管理汇鼎智公司。三星公司内部高管证词证明汇鼎智公司是三星公司的C级代理商,排名很低没有议价权,因此法人不可能与三星公司商谈价格。法人也不负责经营汇鼎智公司,不清楚三星电容的价格。法院从三星公司调取的汇鼎智公司和三星公司签定的代理合同上的签名也不是法人本人的真实签名,可进行比对或鉴定,法人对此一无所知。货款的差额部分是冼国辉的关联公司香港冠孚公司在支付,判决书中描述的汇鼎智公司货款的支付过程完全背离事实。法院从三星公司调取的交易收款流水明细(即汇鼎智公司付款给三星公司的记录)证明通过怡亚通供应链公司报关时,货款是由香港汇勤公司代汇鼎智公司付往三星公司,通过路迪斯达供应链公司报关时,货款本应全部由路迪斯达公司代汇鼎智公司付往三星公司,却出现香港冠孚公司也在支付货款给三星公司,香港汇勤公司没有付款。而判决书说货款均由香港汇勤公司代汇鼎智公司付往三星公司,明显背离事实。从发给冼国辉的邮件和从三星公司调取的交易收款流水明细证明是香港冠孚公司在支付货款的差额,香港汇勤公司并无支付货款的差额。另有两家供应商总经理的口供都提到汇鼎智公司的货款是用香港冠孚汇丰银行的帐号支付的。微信证明案发后,冼国辉仍在欺骗我说货款都是路迪斯达供应链公司代为支付。冼国辉利用职务之便盗用汇鼎智公司名义实施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为其个人和同伙享有,因此走私犯罪是其个人行为,汇鼎智公司没有进行走私犯罪。况且判决书已认定私犯罪是冼国辉个人决定并实施,其他公司股东均未参与。汇鼎智公司作为三星公司的代理商,从三星公司购买的采购金额占公司总采购金额的60%都不到,冼国辉因公司经营压力走私的借口,这一点来看里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汇鼎智公司经营两年多,销售额达到1亿5干多万,公司本身的费用并不高,且冼国辉在其邮件中一再说明在他的经营管理下,公司的每笔销售都盈利的,再加上其走私犯罪偷逃的5百多万税金,然而公司最终是亏本的,由此可知走私的违法所得并不是汇鼎智公司获得。邮件证明冼国辉对客户谎称其关联公司香港冠孚公司是汇鼎智公司的未税销售公司,低价大量销售给香港冠孚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同时以汇鼎智公司名义为香港冠孚公司和深圳冠孚公司带货进口,税金全部由汇鼎智公司承担,微信证明仅路迪斯达供应链公司报关部分的税金就近2百万,还包括怡亚通供应链公司的报关税金及由此产生的借款利息,这两部分合计起来汇鼎智公司的损失金额高达5百多万,走私的违法所得都输送给了冼的关联公司。邮件证明冼国辉高价向香港冠孚公司采购并把不当获利巧利名目汇鼎智公司与汇鼎智公司某些员工分享。
公司从成立至今,法人及投资人没拿过一分钱工资,奖金,没报销过费用,没拿过任何分红。由此可知香港冠孚公司支付给三星公司的货款是走私低报产生的差额。另有两家供应商总经理的口供都指出汇鼎智公司的货款是通过香港冠孚公司的汇丰银行账号支付的。走私低报产生的货款美额是香港冠孚公司在支付,香港汇勤没有支付美额。香港冠孚公司是冼国辉的关联公司(以其老婆名义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公司),走私低报是冼国辉次个人所为,汇鼎智公司没有专私犯罪,更不知情冼国辉盗用汇鼎智公司名义走私犯罪。
综上所述,是冼国辉个人所为,走私差额是他自己支付,走私的利是他自己所得,为了隐瞒犯罪事实,他擅自销毁证据,侵占和挪用大量公司资金,还利用汇鼎智公司为香港冠孚公司和深圳冠孚公司走私进口,将走私利益输送给其关联公司香港冠孚公司, 冼国辉的所作所为严重损害了法人、投资人和汇鼎智公司的利益,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追查,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还法人一个清白。
不知情的法人反成从犯受牢狱之灾
文章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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