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翻新 虚假宣传 隐蔽性强
揭开金融诈骗的“美丽面纱”
7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周辉集资诈骗案、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3件案例。这些案例明确了多发疑难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适用标准,清晰揭示了犯罪分子在各种“美丽面纱”下,肆意吞噬社会财富、聚敛巨额资金的非法目的和危害。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
近年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金融犯罪发案率有所下降。但不可忽视的是,金融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
据最高检统计,2017年,检察机关共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别上升38.18%和35.51%。
“近年来,新型金融案件不断增多,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说,证券期货交易类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作案,善于捕捉作案时机,也懂得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活动,逃避查处。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其所谓“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都借助互联网完成,网上资金互助平台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导致集资参与人数、犯罪金额迅速扩张。
“如果我们看到资本动作、消费返利、爱心互助、原始股、虚拟币、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推荐奖、报单奖、对碰奖这些传销惯用词,就要有所警觉,不要被花哨的概念炒作所蒙蔽。”浙江丽水市检察院检察官邹利伟在办理叶经生案时发现,叶经生就是通过前面提到的消费返利、推荐奖引诱、欺骗消费者。只要组织者、领导者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作为生存方式,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关系敛财,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就是传销活动。
网络传销犯罪形式令人眼花缭乱。据了解,新型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的主要区别在于,新型网络传销傍上了“互联网+”,打着金融创新旗号,披着科技外衣。叶经生案就是当前新型网络传销的典型代表。
邹利伟介绍,除了叶经生案这种网络购物返利模式,还包括虚拟币模式,即以投资、销售虚拟币为名,以静态、动态收益为诱饵,发展下线;原始股模式,鼓吹原始股暴富,以推荐奖引诱他人加入;微商传销模式,在微信、微商平台上以造假炫富手段发展人员;点击广告返利模式,宣称只要点击广告就能获利;慈善互助模式,打着慈善互助的口号欺骗用户,等等。
以“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以最高检这次发布指导性案例涉及的犯罪为例,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同时,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股市名嘴”朱炜明是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同时,作为“市场资深人士”,他还以特邀嘉宾身份经常出现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公开荐股。观众不知,朱炜明用父母、祖母户名的股票账户每周四提前买入大量股票,周五在电视节目中公开推介,引诱收看节目的投资者在下周一的交易日内跟风购买,推动股价上涨,自己却反向抛售牟利。2013年2月份至2014年8月份,朱炜明先后多次操作。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2016年1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朱炜明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炜明有期徒刑11个月,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
“朱炜明案是以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这一犯罪手法比较新颖。”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顾佳说,所谓“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推荐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我们在办案中询问过几名朱炜明曾经的粉丝,他们在跟从朱炜明建议买卖股票后,纷纷遭遇股价下跌而损失惨重。”
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当天买入的股票,必须隔天才能卖出。实施“抢帽子”交易的人,总是事先打好埋伏,对其推荐的股票,抢先买入,一旦股价上涨,在他人买入的当天,自己则先期卖出,抢了时间差,赚了利润,把跟风买进的散户“套牢”。
“按照法律规定,‘抢帽子’交易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朱炜明获利75万元,操纵多只股票,明显影响被操纵股票交易价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顾佳说,朱炜明案件表明,证券违法犯罪的新手法、新类型层出不穷,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补齐监管短板,实现穿透式监管、全面性监管。同时,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多一份风险意识,看紧自己的钱袋子。”
打着金融创新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非法集资类犯罪,其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的虚假宣传,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在最高检发布的案例中,周辉集资诈骗案极具代表性。
2015年,浙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一审宣判后,浙江衢州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提出抗诉,被告人周辉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作为案件二审承办人,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逐步确定周辉的行为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
据介绍,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
赵宝琦告诉记者,周辉运用个人账户,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抵押物,欺骗投资人,在其个人账户中形成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和个人挥霍,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其向投资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用后续投资人的钱款,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周辉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用于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基于上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周辉及其父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并经审查后,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
“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赵宝琦说,对这类非法集资行为,由于多种原因,很难在早期对募集人到底是从事正常P2P业务还是非法集资行为,以及真实资金使用人的身份、资金用途等做调查核实、甄别和监管。
赵宝琦认为,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李万祥)来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