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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重庆商人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跑车。开了一个月就发现车子老是有异响。2015年初,懂车的朋友发现了车子有问题——这辆车曾经大修过。
龚先生认为,4S店销售时没有告知此车为事故车的事实,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多次协商无果后,龚先生将4S店告到了重庆渝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索赔1440万元。
2015年10月底,渝北区法院判决被告退一赔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
4S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4S店称,自己没有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主体身份,也没有收购该二手车,不是车主,不能参与到交易之中来。
重庆一中院二审认为,该车的实际出卖人是4S店,一审“退一赔一”的判决并无不当。故而,4S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令4S店赔偿龚先生7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