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在法庭上受审。法院供图
12月15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受贿1189万元的广西新华书店集团原董事长黄健进行一审获宣判。因归案后黄健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被认可,法院最后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黄健表示服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黄健利用其担任广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温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或个人收受李某、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118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健退缴赃款3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健收受贿赂11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与温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健归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属于立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退出了部分赃款300万元,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健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健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黄健退出的赃款3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冻结温某在银行的存款2791954.84元,157.46美元,457.43欧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黄健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093602.47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