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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嫖娼男子安排卖淫女并收钱管账,近日,灞桥一足浴店的老板娘因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审获刑1年。
今年6月16日晚7时,公安人员对灞桥区某足浴店例行检查时,查获一对卖淫嫖娼人员,现场查获足浴店账本6本、避孕套3盒,当日将足浴店老板娘毛某抓获。
嫖娼男子说,当晚他到该足浴店找小姐,一个40来岁的女人说,“给你找一个刚来的漂亮小妹。”坐在沙发上的一个女子就把他带进房子,准备交易时,民警就进来了。卖淫女称,她在店里被称呼为1号,在该足浴店两天挣了830元,毛某负责接待客人、服务后收钱、管理账本。她和毛某是三七分成,她拿七,毛某拿三。
毛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今年3月她到足浴店上班,该店是她男友开的,她在店里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她和上门的客人谈好价格后就安排“小姐”性交易。店里有两个按摩洗脚的女孩,还有两个从事性交易。后警方对卖淫嫖娼的那对男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对其他卖淫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灞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近日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非法所得9000元予以追缴。
>>相关法律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