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解决北京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为因超生、未办理出生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等8类情况导致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
□政策
确保每人一个常住户口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给超生、未办理出生证明等8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政策。
为落实国办要求,本市出台《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本市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根据《意见》,本市将依法给这8类人员登记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士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与国办规定的8类人员户口登记流程相比,《意见》对亲子鉴定证明真实性“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这种情况作出了规范,明确“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涉及这一情况的包括,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士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三种类型。
户口登记政策将被修订
《意见》提出,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受理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要认真做好工作配合和衔接,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各类疑难问题;要加强对各区的督促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检查。同时,抓紧按程序做好有关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修订准备工作。
《意见》要求,各区政府要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并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的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以及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及儿童的DNA比对,确保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并及时将办理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情况,通报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
对弄虚作假骗取户口的,《意见》提出,将依法注销其本市户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办法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2 未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3 未办收养手续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本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手续,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4 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户口注销的人员
原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5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的原本市户籍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 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有效期造成无户口的人员
原本市户籍人员,持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往外地过程中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人员,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说明,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向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其他原本市户籍人员可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士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8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无户口人员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