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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卖了你的信息:10起案例5起有内鬼涉学校银行

  • 时间:2016-08-26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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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临沂女孩徐玉玉遭电话诈骗后离世”一事持续发酵。

     

    根据公开报道,作案者几乎是“精准诈骗”,不仅知道徐玉玉母亲的电话,还知道刚刚考上大学的徐玉玉在申请助学金,最终以助学金为由,一步步诱导徐将9900元学费转到了指定账户里。

     

    谁在泄露个人信息?是通过什么渠道和手段获取的?不法分子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目前警方正在调查。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10起涉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其中5例,泄露信息者分别是学校、银行、电信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甚至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另外3起案例的作案者通过技术手段入侵网络信息平台窃取个人信息;还有两起案例,涉案人员从互联网购买到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非法出售从中牟利。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梁宏刚表示,修改后的罪名扩大了适用犯罪主体的范围,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实际中的判例并不多。一般的盗取信息、侵犯隐私行为——比如被作为商业信息、当做客户联络等,都只会按照民事案件处理。且目前可查询到的该罪案例,刑罚基本在3年以下。“此次山东临沂事件最终造成受害人死亡,如果定罪,或应该按照情节特别严重予以量刑处罚。”

     

    5份判例中泄露者均为内鬼

     

    判例显示,学校、银行、电信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甚至公安机关,如果对员工疏于管理,都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

     

    四川省大邑县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4年1月初,中国银行武侯支行曾某、李某来到位于大邑县的四川文轩职业学院,找到该学院成人高考办副主任代某,说想向学生推销银行卡。

     

    之后,代某未经过学校许可和学生本人同意,通过聊天工具邮箱将3万余名学生的个人信息发给了曾某、李某。曾某、李某收到学生信息后,向银行申请批量制卡。

     

    随后,曾某、李某将违规制作的35000余张中国银行企业园区金卡送到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交给代某,并向代某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要求代某提供学生办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代某拿了钱并将其存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辅导员召集学生填申请表的加班费,以及复印学生办卡申请表、身份证的费用。

     

    2015年2月11日,代某因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大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山东单县的一起判例显示,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单县信用社临时工作人员董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查询他人征信信息1629条,并将查询结果出售给李某某,先后收取李某某支付的好处费4万元左右。

     

    后经法院判决,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另有三起判例中,泄露信息者分别是河南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社区五中队巡防队员、宁波移动公司海曙分公司员工、上海某一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

     

    多家考试系统被入侵盗取信息

     

    一些存有大量个人信息的网站、平台,由于疏于防范,为一些不法人员盗取信息的提供了机会。

     

    浙江杭州江干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经查,汤某甲于2015年3月底至4月初期间,受他人指使,伙同施某、汤某乙至杭州假装应聘电商公司客服,后伺机在电商公司电脑上安装非法软件,获取电脑内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客户资料,并据此从汤某甲的上家处获取好处费。

     

    通过上述行为,汤某甲获利2300元,施某获利1500元,汤某乙获利500元。最终法院均判处三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另外一起类似案件发生在北京市大兴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9月间,余某利用多家考试网站系统漏洞,使用专业软件分别侵入某国际教育公司服务器(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社工招录中心等多家数据库,非法获取报考人员个人信息共计39410条,用于个人谋取经济利益。

     

    最终,余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外,在互联网中投放的简历、个人酒店住宿信息等也有可能被利用。湖北信阳县法院一起判决书显示,2014年前后,被告人黄某在未经信息所有人允许的情形下,通过互联网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公民酒店住宿信息2000余万条、公民铁路互联网12306的注册信息13余万条、个人简历信息520余万条以及网络注册帐号密码等),并于2014年5月私自将上述信息上传至自己创办的“密码库”网站,获利20余万元。

     

    律师:侵犯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现行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已经被取消,改称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修改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修改后,普通人也可以被该罪名定罪。”梁宏刚说。

     

    梁宏刚说,相比其他的刑事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实际中的判例并不多,一般的盗取信息侵犯隐私,比如被作为商业信息,当做客户联络等,都只会按照民事案件处理。目前可查询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基本刑罚都在3年以下,很少有“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年以上。

     

    梁宏刚表示,关于该罪的“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严重造成公民精神损害以及个人人身安全、重大财产损失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此次山东临沂事件最终造成受害人死亡,如果定罪,应该按照情节特别严重予以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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