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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男子网上找到“高薪工作” 体内藏毒被逮捕

  • 时间:2016-08-12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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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聊天软件找到“高薪工作”,2男子赴云南“上班”,面对高额报酬,选择体内藏毒走私毒品,最终被警方抓捕。8月1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了2起体内藏毒走私案件,被告人余某某及王某以运输毒品罪被起诉,涉案毒品分别为695.7克、346.48克。

    余某某现年25岁,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2016年3月13日以体内藏毒的方式从临沧市乘坐飞机前往昆明市。抵达长水国际机场后,余某某被民警查获,之后从其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156颗,净重695.7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

    “我深知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我会深刻反思,努力改造,重新做人。”余某某在最后陈述时说道。回顾整个犯罪经过,余某某后悔不已。他回忆,来云南前自己在广东东莞从事服装行业相关工作,后来通过聊天软件中得知有一份“高薪报酬”的工作,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身前往云南。

    “起初我不知道是运输毒品。过来之后,老板让我在缅甸吞食毒品,然后买好临沧到昆明的机票,让我送到四川攀枝花,并答应给我一万八的报酬。”余某某说。

    与余某某一样,王某也是在金钱的诱惑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为了8000元的报酬,王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以体内藏毒的方式打算从西双版纳乘坐飞机前往成都。在西双版纳乘机排队时,被民警看出异样,经上前讯问,王某当场承认携带了违禁物品。

    同样,王某也是通过聊天软件找到的这份“高薪工作”。王某说,老板当时告诉他每个月有5000元的收入,到云南才知是运输毒品,由于确实没钱,所以选择铤而走险。

    “被告为获得高额报酬,在事先之情的前提下,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其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宣读公诉书时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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