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河南省公安厅获悉,近期出台的《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规定:民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将会被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根据《细则》,执法过错是指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5种情形将被从重追责,分别是: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4种情形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分别是: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细则》规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将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入档案,作为其考核、定级、晋职、晋升、表彰的重要参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错案责任人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追责决定中将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