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市民杜女士坐上了由司机秦师傅驾驶的一辆115路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因有突发状况,秦师傅猝不及防来了一脚急刹车,杜女士突然之间身体失衡头朝下跌倒在公交车上。
杜女士倒地之后感觉背部疼痛难忍,动弹不得。杜女士被先后送往两家医院治疗,最终确诊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第五腰椎体横突骨折,住院80多天。杜女士受伤后,她女儿专程从外地赶回沈阳照顾她。同时,杜女士不能上班,工资停发。
经相关部门鉴定,杜女士身体两处骨折,伤后持续疼痛及活动受限,伤残程度为十级。
杜女士出院后,找到115路公交车所属的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出了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在内11万余元的赔偿金。双方协商不成,杜女士将该公司告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沈阳安运公司辩称:杜女士提供的护理证明中没有表明护理天数、护理的具体时间等,1.2万元的护理费用要求过高;对于杜女士提出的3000元的交通费存有异议,请法院酌定。 ”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杜女士乘坐沈阳安运公司所属的115路公交车因司机的过错导致受伤,故沈阳安运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车辆司机秦某的雇佣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女儿从外地回沈阳照顾杜女士支付的飞机票费用,结合具体情况酌定交通费用为1000元。
近日,法院发布判决: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杜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