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应保持贪污贿赂罪起点数额标准基本稳定,仍由立法明确规定为5000元,同时增加相应犯罪情节的规定,重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的索贿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建议完善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此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9条规定拟取消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只由立法规定概括数额和情节,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确定。马永胜认为,这相当于取消贪污贿赂犯罪入罪数额标准,将会使刑事打击面过度扩大,使现有反腐败能力和司法资源难以承受。
“但如果提高数额标准,也不符合中央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要求。”马永胜表示,从反腐实践看,许多“老虎”,都是由“苍蝇”逐步量变到质变而成。“小腐败”不查,违背了对腐败“零容忍”“抓早抓小”的理念,将会导致腐败难以从整体上得到有效控制。
同时,刑法上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只规定了犯罪数额,而没有规定犯罪情节,导致打击行、受贿犯罪重点不明确。因此马永胜建议,目前贪污贿赂罪起点数额标准仍由立法明确规定为5000元,同时增加相应犯罪情节的规定,重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的索贿行为,重点打击引诱、强迫、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以弥补单纯数额规定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