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石家庄市民高先生在缴纳供暖费后索要发票,结果拿到了一张一百万元的发票复印件,这也并不是个例。每到供暖季,总会有不少业主像高先生一样遭遇“一票难求”的窘状。因为供暖发票涉及报销的问题,发票难开就直接损害了业主的利益,要打破这个僵局,还需标本兼治。 之所以会出现“一票难求”的局面,还是因为业主、物业、供暖企业和税务部门四方的协调不足、互相推诿,业主需要小额的个人发票,物业和供暖单位往往开出整个小区的大额发票,税务部门又不针对个人开具发票,如果哪方出现问题,开具个人发票就难以实现。 从业主来说,每年的取暖费金额不低,持有正规的个人发票方能报销,自己交了取暖费后,要求开具个人发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无论是有物业小区还是无物业小区,业主缴纳取暖费的方式共有两种,一是通过第三方缴纳,如居委会、物业,二是直接缴至供暖企业。这两种情况下,业主应该分别向第三方、供暖企业索取发票,并提前说明需要小额的个人发票,如果被拒,就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从第三方来说,以物业为例,物业代收代缴小区居民供暖费,再将供热企业开具的发票转交小区居民。物业与小区居民签订了服务协议,业主如果有开具个人发票这类的合理需求,物业就应该和供暖企业协调好,满足业主的需求。 从供暖企业来说,企业向业主提供暖气服务,无论是小区物业代缴暖气费还是业主自缴,企业都和一方有合同关系,就应该向合同的另一方提供发票,具体是哪方,则视小区的具体情况而定。 从税务部门来说,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税务部门理当做好发票的管理工作。就取暖费发票而言,业主没有开到个人发票,与物业和供暖企业协商解决问题时,物业和公司互相推诿,最终也难以开出个人发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就应该介入,真正的做好发票管理工作,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如,青海省地税局、国税局于2013年7月发布公告,称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费、电费、暖气费后,应开具从主管地税部门申请领购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如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改、罚款等处理。 欲打破供暖费发票难求的僵局,就要做到标本兼治,地方税务部门合理规范发票管理,物业、供暖企业尽心尽责为业主服务,业主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学会通过12366服务热线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网购发票等违法行为。 (吴汶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