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出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保障房项目实施单位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购建、运营管理的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
办法规定,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贴息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资金。
贴息率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贴息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建设、收购、运营管理周期内实际贷款期限确定。其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