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以宪法、法律保障国企、民企的合法权益,勾勒清晰各类产权制度安排,应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
近来两则与“水”相关的大案消息,触目惊心。一是国有控股的黑龙江齐齐哈尔自来水公司,被民企老板收购后,不仅“只收费不投入”,造成水质浑浊、严重霉味,还搞出了“全国最高水价”。二是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供水总公司总经理,家中搜出现金1.2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借水敛财、横行霸道,伸手向民企、开发商要钱要房,“给几套房就通水”。
被盲目私有化的国企,会危害公共利益;被“巨贪”私人绑架的国企,也成为揩油者。这警示我们,离开法治框架的改革,势必后患无穷。十八届四中全会“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目标,能不能落到实处,关键就看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能不能落到实处。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四部宪法,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与西方国家宪法相比较,我国宪法包含着部分独有内容——由总纲所规定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的方向与原则。这些规范作为经济建设的最高依据,反映了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制度特色、制度要求,构成了中国模式的“宪法经济观”。
在“宪法经济观”中,除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外,其余的第六条到第十八条,全部都是关于所有制和产权的。比如第六条的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以及“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第八、九、十条关于农村、城市土地制度的规范,第十一条关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地位确认,共同构成了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明确提出“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实际上体现宪法原则对“两个毫不动摇”的根本性规范。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没有这样的认定。
“宪法经济观”所体现的精神,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揭示的经济规律是完全一致的。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我们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都是以所有制变革为中心展开的。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基本经济制度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到四中全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以宪法、法律保障国企、民企的合法权益,勾勒清晰各类产权制度安排,应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
贯彻“宪法经济观”,最主要的是,必须一手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不搞私有化,不搞两极分化,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另一手坚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重回“一大二公”的老路,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要特别警惕,一些地方借着农地流转,大搞土地私有化,或是对市场准入人为设障,令非公经济陷入尴尬处境。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让宪法从纸面跃入现实,乃“宪法经济观”成败之要害。当前,还没有一个专门部门对宪法经济原则负责,包括它的实施、监督与审查。创新“宪法经济观”的保障机制,提高国家的经济治理能力,写好所有制结构变动、优化的中国故事,是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治经济的重大课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