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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不会取消

  • 时间:2014-12-03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今天,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接受记者采访。有关专家表示,不会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对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公平。同时,普遍放开二胎也尚无时间表。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发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面临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办法》授权各省制定具体的征收标准等,实践中存在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二是《办法》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在执行中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三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征收标准较高等原因,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四是基层在调查取证、征收决定的执行以及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五是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总结实践经验,改革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规范征收行为势在必行。

      日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减少各地差异,规范自由裁量权。三是坚持实事求是,考虑基层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注意政策衔接,保持相对稳定。

      《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征收范围、调整征收标准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落实收支两条线,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同时,增加征收管理透明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征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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