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民警于某在赴外省办案时,看中了毒贩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后便私自“保管”,后来撞见领导曾某从查获的现金中取出一沓放进自己的口袋,两人当场达成“金项链归你,我拿钱就行了”。后来那名毒贩不懈举报,最终牵出了禁毒警察3人贪污案。最近,广州中院以贪污罪对曾某、于某、郑某3人判刑。法院还查出,同案中,这3人利用外出办案之机,将查获的部分赃款不记账后私分。
拿走毒贩颈上金项链
2011年3月,曾某时任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便衣侦查大队副大队长。与曾某同在广州工作的于某和郑某,都是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禁毒大队的民警。
当月,曾某受命指挥办理犯罪嫌疑人丁峰、李晓东涉毒案件。3月17日,曾某带领于某、郑某等民警在辽宁省营口市曼哈顿酒店抓捕了丁峰、李晓东。
丁峰记得,当时他被抓获后,被警察押到一辆吉普车的后排反铐,左右分别坐着一名警察。丁峰说,当时,坐在他左边的警察将他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取下,放到随身的黑色旅行包中说是保管,如果是他的物品到时会归还。“当时坐在右边的警察也看到这个情况,但没有说什么。
丁峰说,这条被民警“保管”的金项链,价值29634元,是母亲送给自己的生日礼物。
私拿现金露馅“协议”
随后,民警找到了丁峰、李晓东所开的两辆汽车。曾某和于某对其中的一辆别克小汽车进行粗略检查。
曾某供述说,他在车尾厢发现一个深色挂包,并发现挂包内有现金和毒品,其中有三沓百元人民币放在挂包的下面,上面有一个白色透明胶袋也装有百元人民币。趁着于某不注意,他迅速从胶袋里抽取了一部分钱放入自己的上衣口袋。
没想到,这正好被于某看到了。于某记得,曾某当时对他说:“金项链你就拿着,我拿钱行了。”
在曾某的记忆中,于某当时回应他说:“好,你放心。”
截留两万元3人私分
两天后的3月19日,还是这个案子,民警的任务是对赃车及车上的物品进行搜查。当时曾某负责指挥,郑某负责搜查,于某负责拍照。
于某记得,当郑某从一辆车后尾箱的LV包里拿出来一些钱时,曾某说先不要点钱,郑某于是将钱放回包里。当晚回到住所后,曾某说要清点钱,他和郑某把包里的钱拿出来,经清点共5.2万元,其中一沓是散开的百元钞票。曾某说反正钱没人认领,就上交3万元,剩下2.2万元三人平分。
当时,郑某还坚持了一下原则,说这些钱不能动。但得到的是曾某的回应“现在已经说不清了”。
于某说,随后,曾某还要求补拍一张3万元的照片,将相机中与3万元不符合的照片删除。
回广州后,于某收到了郑某分给他的7300元。与此同时,于某将金项链一直收藏起来。之后,他和曾某、郑某还多次商量对策,并统一口径说当时只搜出30300元。
毒贩举报牵出贪污案
由于于某一直没有上交丁峰的项链,金项链被保管一事也一直没了下文,从2012年8月起,丁峰多次反映其被收缴的项链去向不明。甚至看到扣押登记清单中没有金项链时,不肯在清单上签名。丁峰说,金项链是母亲所送的生日礼物,有纪念意义,所以他多次向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方面反映。
丁峰还向检察院举报过。据广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提供的检举信,丁峰多次反映他本人的黄金项链被公安人员暂扣后去向不明。
丁峰的不断投诉,引起了广州市公安局纪委的调查。据《广东省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扣押物品、文件管理规定》:禁止办案人员私自保管扣押物品、文件。
2013年3月14日,曾某、于某、郑某被广州市公安局纪委、白云区分局纪委分别采取强制措施。
三涉案民警分别获刑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曾某、于某、郑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赃款赃物,共同构成贪污罪。曾某是主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曾某上诉。广州中院终审认定,于某临时保管了丁峰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价值29634元),后将该项链占为己有。在检查停放在该酒店停车场的两辆涉案车时,曾某从其中一辆车的挂包中取走了8000元。3月19日,曾某及于某、郑某在清点涉案款物时,经曾某同意,三人决定分配其中的22000元,曾某分得7400元,于某、郑某各分得7300元。
广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对于某、郑某的量刑适当,但认定曾某与于某共同占有涉案的黄金项链不当,终审改判曾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