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8年,金融危机肆虐全球,世界经济进入低位徘徊。中央银行实行信贷紧缩政策以来,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的难度越来越大。由于很多中小企业规模不符合上市和发行债券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愈发严重。在信贷紧缩的宏观环境下,中小企业主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融资渠道,不惜高额回报或出卖原始股权,为企业经营发展埋下祸根。 吉林桦甸:谜团重重的金矿股权转让纠纷案 ——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调查 2012年12月2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而落下帷幕。 这场持续了五年的纠纷,从第一份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就注定了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纠纷。 背景介绍 陶占和,原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董事长、法人,是公司的创始人,实际独资控股人。 2008年,因扩大经营急需资金,陶占和转让一部分初始股权给出资人,出资人承诺购买初始股权并引进巨额资金注入公司。 急需资金的矿业公司只在合同签订时得到44万元的初始股权转让金(总额278.72万元),但是几年来出资人并没有引进巨额资金投入公司。相反,经过几番的公司注册变更及相关协议的补充签订,陶占和不但失去了公司董事长、法人资格,同时也失去了公司52%的股份。 钱利民,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在桦甸市搞投资开发。2008年,经中间人介绍,与陶占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交付了44万元的股权转让金。之后,钱利民通过介绍朋友加入并转让股份、股东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等措施,最终完成对矿业公司的实际控制,资产过亿。 通过对(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分析,不难看出,中间环节错综复杂,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已判定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任董事长、法人及其董事会、股东的合法地位。原董事长、法人代表陶占和欲引进资金扩大生产,不但没有达到“借鸡生蛋”的目的,反而落了个“鸡飞蛋打”。 “合法”的演变过程 支付44万元,拥有52%的股权,并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为“合法”掌控矿业公司迈出关键性一步。 2008年7月4日,钱利民与陶占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陶占和依法将其拥有公司股权中的52%的股权转让给原告钱利民,按初始价格折合人民币278.72万元,商定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即可获得股东身份,并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同日,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为陶占和出资227.28万元,占42.4%;钱利民出资278.72万元,占52%;其它两位股东只占5.6%。 根据(2012)舒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记录显示,陶占和为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公司94.4%的股权。因公司扩大经营之需要,经与钱利民协商,陶占和将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2%转让给被告,被告以该股权份额为公司融资。股权转让对价为278.72万元。协议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钱利民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方可获得股东身份。 签订合同时,钱利民说一次性拿出1亿现金有困难,先付50万元定金,要去上海融资,但需要股东身份,必须办理变更手续。融资心切的陶占和随即在工商局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钱利民又拿走6万元作为活动费用。钱利民实际支付了44万元。 根据(2012)舒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记录显示,钱利民否认陶占和融资是为了公司扩大经营需要,称双方口头商定先付50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等公司和608地质勘查队之间的二审官司胜诉,把《探矿权证》办到公司名下后再向陶占和支付。 双方对初始原由各执一词,但是在工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钱利民已取得了公司股东资格,这是不争的事实。 转让0.1%股权给吴巍,成立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为“合法”掌控矿业公司又迈出关键性一步。 急需资金的陶占和多次催促钱利民履行以股权份额为公司融资的合同约定。但是钱利民的融资款迟迟没有到位。 2010年3月23日,钱利民称北京泰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巍能帮他付款,条件是钱利民将股权转让给他35%股权,陶占和没有同意。直至2010年3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融资协议书》作为原《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规定。《融资协议书》规定以钱利民52%的股权进行融资,计划融资9608万元。陶占和希望此协议能督促钱利民尽快完成融资扩大生产。 《融资协议》签完后,钱利民再三要求将股权先转让给吴巍0.1%股权做个试验,如果能融进钱来,再将钱利民的34%股权转给吴巍。就这样,陶占和同意钱利民以5万元价款转让给吴巍0.1%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和《融资协议》时差相隔二年十个月。双方对《融资协议》是否是《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存在很大的分歧。 根据(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记录显示,2010年6月2日,钱利民与吴巍来桦甸告诉陶占和,钱已经融进来了,为保证资金安全,钱利民和吴巍必须进公司董事会。经股东陶占和、钱利民、吴巍共同提议和召集,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并一致表决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罢免公司原全部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陶占和、钱利民、吴巍为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决定(原公司董事会已有6名代表)。同时召开董事会,选举陶占和担任公司董事长,选举钱利民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股东临时会议召开完后,陶占和也没看到融来的资金在哪里!但是,这次临时会议的决议内容,是矿业公司的转折点。 “法院冻结”为钱利民股份的合法性披上华丽的外衣 2011年4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2011)长执字第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各一份。内容是因北京泰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利民债务执行一案,冻结钱利民在公司占有的51.8%股权。 钱利民与陶占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至长春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已有三年多的时间,双方签订的《融资协议》都未得到落实和履行,协议中明确注明履行完义务即可得到股东身份。钱利民虽在法律上得到看似合法的股东身份,但是让人感觉有涉嫌骗取股东身份之嫌。为何长春法院冻结存在争议的股权问题,令人费解。 钱利民到底与北京泰信达科技发展公司存在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呢? 2009年6月12日,也就是钱利民与陶占和签订协议后的一年的时间,钱利民与北京泰信达科技发展公司签订《同仁堂牌长白山人参和长白山梅花鹿系列产品精深加工基地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此协议书内容是双方确定注册成立“泰信达参茸公司”(只是在工商局已核名,未取得营业执照),拟注册资本为8000万,全部以人民币货币形式投入。北京泰信达科技公司出资5200万,占65%的股份;钱利民出资2800万,占35%的股份。钱利民代北京泰信达科技公司出资。 钱利民代出资本无可厚非,但是钱利民是否具备出资的实力呢?如果具备,为何不去履行与陶占和的合作协议呢?如果不具备,是否存在骗取股东身份之嫌呢? 2010年9月8日,钱利民与北京泰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又签订了《同仁堂牌长白山人参和长白山梅花鹿系列产品精深加工基地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是因钱利民未按《框架协议》履行8000万的出资责任,构成违约,钱利民自愿以1元人民币价格将所持有的桦甸市矿业开发公司50.9%的股份转让给北京泰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如果再违约,钱利民保证立即无条件同意向北京泰信达公司和吴巍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 一个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一份从未实质性运作的协议,让钱利民甘愿转让50.9%的股份和背负5000万元的“违约金”,又一次让人费解,发人深思。 2011年3月24日,钱利民与吴巍又签订了《赔偿金给付协议书》,并在2011年4月7日办理了公正,为在长春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打下了基础。 根据(2012)舒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记录显示,陶占和对钱利民与第三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已达到侵占股权的目的进行了举证,吉林省舒兰市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了钱利民的股权已经得到长春中院的认可。 法院的冻结裁定书,为钱利民占有桦甸市矿业公司的股份披上了一件华丽的外衣。 罢免陶占和董事长、法人代表职务,聘任宋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成为“合法”掌控矿业公司实质性一步。 2011年5月13日,钱利民、吴巍提议,定于5月25日在北京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同日向陶占和邮寄了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及议案,并请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11年5月25日,在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钱利民、吴巍参加召开了董事会临时会议,陶占和缺席。会议表决通过了罢免公司现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陶占和职务,选举吴巍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解聘公司现任总经理职务,聘任吴巍担任公司新任总经理;解聘公司全部现任副总经理职务,聘任宋维、陶占和、钱利民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由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进行了公正。 根据(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记录显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对于2010年6月2日的股东临时会议和2011年5月25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及所做出的决议,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确立吴巍为董事长、法人代表,“完全合法”地掌控了矿业公司。 2013年2月21日,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表声明,根据2011年5月25日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和桦甸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为公司重新换发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公司证照、印鉴等声明作废。 2013年2月28日,桦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称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公司法人由陶占和变更为吴巍,原营业执照作废。 根据在工商局登记信息来看,2013年2月19日已办理完登记变更手续。公司法人、董事长、经理为吴巍;陶占和、钱利民为董事。 1元人民币转让51.9%股份,钱利民“功成而退” 2013年2月21日,钱利民与吴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钱利民自愿将其所持有公司51.9%的股份(对应出资额为278.184万元)以1元人民币价格转让给吴巍,吴巍同意自愿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钱利民所持公司51.9%的股份。 通过《个人股东及股权变更情况表》登记的信息表明,2013年3月27日,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报申请,2013年4月15日,桦甸市地方税务局盖章审批。 至此,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定格为:吴巍占52%;陶占和占42.4%;原两股东占5.6%。 疑 点: 1、2011年7月1日,钱利民将剩余股金234.72万在公证处提存。2011年7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钱、陶股权转让纠纷案。三年来,钱利民一直未履行最初的合同,恰恰在开庭前几天才履行,其用意何在呢? 2、2011年5月18日,陶占和向桦甸市人民法院起诉钱利民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法院给予立案。 2011年11月1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钱利民、吴巍关于执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内容的起诉。 两个起诉案件存在关联,在第一个未判决之前,第二个是不能立案的,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桦甸市人民法院在程序执行上是否存在重大问题?(记者苍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