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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将出信访条例草案 实行重大问题倒查责任制

  • 时间:2013-11-14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经过几轮调研,与信访群众、基层信访工作者、专家学者的座谈,“广东省信访条例”终于有了“雏形”—中大、暨大、广外三个高校立法基地已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广东省信访条例(专家建议稿)》。13日,省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专家、信访群众、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专家建议稿”进行立法评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雷于蓝、陈小川、黄业斌出席评估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于近期出台《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并送11月19日召开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一审”。

    信访工作有法难依

    说起信访工作中的各种“怪现状”,参与论证的基层信访干部纷纷感叹:“比小说精彩几百倍”。其中一个案例相当典型—

    有一位女信访人,上世纪90年代在外省银行存入十几万元。但在开户时,她把名字中的一个字写错了。几年后,她去查这笔存款,因为开户名与身份证不相符,银行答复她没有这笔存款。她因此认为银行“吞”了自己的钱,于是开始了长达20多年的上访。

    虽然这宗信访事项发生在外省,但由于她在珠三角某市买了房,是“空挂户”,按照信访属地管理的原则,也就成了珠三角某市的信访户;可该市根本无力跨省协调解决她所反映的问题。20多年来,她前往北京信访多达200多次。每次该市信访机构都必须派工作人员去接她回来,“光这些行政开支就高达几百万元,远超她信访事项涉及的金额,但因为问题一直解决不了,所以谁都没办法。”

    最终,这宗信访事项在国家信访局介入后搞清楚了,相关部门也同意赔偿她的存款本息、个人信访花费等总计100多万元。可她却又提出过亿元的赔偿要求。“结果事情又僵住了。”

    很多基层信访干部都提出,目前信访条例规定的内容在实际中往往会“碰壁”,不具有可操作性,执行不了;再加上很多行政机关怕作为、不敢作为,对信访人重复上访、闹访等“越界”行为,没有“依法办理”,造成信访事项解决不了、难以终结。

    亟须破解五大难点

    广东的信访工作到底有哪些问题、难点亟待立法解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根据调研、座谈的结果,总结出了五大难点:

    —信访问题过于宽泛。一些本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矛盾和纠纷,上访群众都作为了信访事项要求党委、政府解决,造成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被过度扩张。

    —源头预防有所欠缺。存在重大事项决策欠妥、行政行为实施不当、司法执法活动不公、为民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信访渠道不够畅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信访渠道不畅通,导致很多信访人不了解,也无法直接向有权处理其问题的主管部门的信访机构提出信访请求。涉法涉诉的司法渠道不畅通,由于法定门槛高、解决问题成本大、时间长,造成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让大量涉法涉诉事项变成了信访事项。

    —接访工作不够规范。部分信访工作人员接访行为不够规范,初信初访责任、牵头部门责任和信访包案责任人的信访事项办理责任不落实。基层信访工作中心错位,重视拦访截访等信访维稳工作,而对维护群众合法利益重视不够。

    —信访秩序时有混乱。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走访、闹访缠访等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条例草案初步思路

    针对这些难点,条例草案稿提出了初步思路以对症下药:

    —明确信访的功能和定位。建议在条例中明确,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机关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完善诉访分离制度。建议在条例中对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诉访分离的规定作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明确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各自的信访受理范围,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对不予受理的情形作出明确。

    —畅通信访渠道和涉法涉诉的渠道。通过完善网上接访平台等方式,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强化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的衔接;强化法律援助工作,降低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成本。

    —规范接访工作。细化信访工作程序、方式,明确信访办理工作要求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对于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通过信访听证等方式予以解决;规范信访复查、复核和核查程序,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建立首办责任制、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

    —规范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现场处置措施,对信访中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现场处置;规范信访事项的提出,明确规定对集体走访、重复走访、越级走访等行为的处理措施。

    —强化源头预防。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和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确保科学决策;完善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体制机制,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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