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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0后妈妈上传黄色小说获刑

  • 时间:2011-10-27 新闻来源:
  • 个头娇小、面容秀丽、性格内向的江鹤今年只有25岁,是一个年轻的80后妈妈,谁也不会想到她却是个长期上网发布色情小说的网络写手。当今年1月10日,她被法警押上东城法院被告人席上时,一直深爱她的丈夫把头扎进了怀里。看着丈夫,江鹤的脸不由得转向一边,任由眼泪肆意而下。

    泥足深陷

    寻找寄托——

    渴望成为网络达人

    1986年,江鹤出生在浙江省桐乡市的一个小镇。从小到大,她在别人的印象中一直都是一个乖巧、秀气、少言寡语的孩子。学习成绩不算优异,加上内向害羞的性格,在众人眼里她和同龄的大多数女孩没有什么分别。

    2005 年,江鹤考进了一所服装学院就读。性格内向的她在校园里找到了自己的精神依靠——网络,她觉得在网络里发帖,和陌生的网友交流自己的思想和感受,获得别人的回应与赞扬,她的内心就会升腾起一股喜悦,一种获得认可的快乐。同时,看着那些在网络中爆红的人,她也期待着有朝一日,自己也会像他们一样能为一名网络红人。

    职业生涯——

    写色情小说赚人气

    在校园时,江鹤有一次看到同宿舍的姐妹们都在如痴如醉地彻夜通读小说,带着好奇心向她们询问。起初,大家守口如瓶,随便搪塞了几句。但随着交往的深入,姐妹们不再背着她,坦白地告诉她,她们是在传阅黄色小说,这之后,江鹤和姐妹们一起在宿舍里议论男女之间的敏感话题,其中不乏同性恋的内容。

    久而久之江鹤开始了走向网络写手的“职业生涯”,她在网络上不断搜索成人小说,她发现,在论坛里发布黄色小说的版主颇受网友欢迎,每一篇文章都有极高的点击率,而且有众多网友发帖给予赞美和鼓励。这时,江鹤意识到,她可以写黄色小说上传到网上赚取人气,这样她就可以成为真正的网络红人。

    第一桶金——处女作首发受追捧

    2006年,江鹤的处女作《神》在名为狼巢网的网站上首次发表,小说内容写的是同性之间的暧昧爱情和性爱细节。文章一出,便受到大批网友的追捧。江鹤的虚荣心和成就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此后她愈加痴迷写作。

    后来,她在西陆网站论坛上注册为会员,并创建了“经典耽美小说BL同性恋SM专区”,并给自己取网名“素素”,除了不断发布自己写的文章,还大批上传别人的色情小说。这时的她确实成为了网络红人。

    不甘平淡——上传200余篇色情小说

    几年过去了,这个内向、腼腆、与人交往就会害羞的女孩与大家一样按部就班地完成生活的每一步,毕业、结婚、生子。

    她的丈夫在一家网络公司上班,每月的收入足够家用,对江鹤也是呵护有加。做着全职太太的江鹤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网店,卖一些生活日用品,网店的生意也逐渐红火起来。

    表面的平淡和幸福都无法影响她内心的渴求,她不愿放弃这些年来在论坛上建立起来的知名度和人气。于是,背着丈夫,她又开始了“写作生涯”,所写的小说内容尺度也越来越大,字里行间充斥着同性性爱、性虐待、乱伦等露骨描写。

    在几年时间里,她成为了一名“高产作家”,共在西陆论坛上传了200多篇色情小说。

    庭上受审

    悔之晚矣——

    妙龄少妇拘役四个月

    直到2010年2月5日,她的作家生涯终于梦断,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的民警来到她的家中,宣布其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逮捕。由于正值哺乳期,她随后被取保候审。

    2011 年1月10日,24岁的她静静地站在东城法院的被告人席上,公诉人宣读指控,江鹤自2008年至2009年间,通过互联网登录到北京广典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立的“西陆网站”论坛,上传《兽》、《兄有弟攻》、《金玉罗刹》等数篇淫秽小说进行传播,点击量共计8万余次。

    法院经审理认定,江鹤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官说法

    也许有人会问,网络上流传着大量包含两性关系的色情信息,那发布这些信息的人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吗?

    其实,犯罪往往就是一念之差,罪与非罪也就在一线之间。

    具体

    行为

    法官介绍说,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音频及其他淫秽物品。

    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等。

    构成

    要素

    法官提醒说,应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犯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对淫秽信息广泛散布,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及利用网络传播。

    以上行为须不以盈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定罪

    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主要指,多次、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等。

    如果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犯罪。

    传播淫秽物品

    犯罪主体特点

    1.年龄低、学历高、智商高。行为人一般在30岁以下,多为大学毕业或是高校在读生,有专家称此为“中国黄网特色”。

    2.懂管理。控制淫秽网站的运行,必须有一定的管理常识与思路,否则难以做成。如“九九情色论坛”网站就移植了学校管理体制,设校长、班主任、收费员、高级会员等,层级分明,权责明确。

    并且网站对会员升级考核严格,超出标准即可跃升,不达标则被降级。在这些措施“激励”下,网站越做越大,影响也愈发恶劣。

    3.精神空虚、双重人格。行为人大多具有正当职业,他们实施此类犯罪往往并非出于生计需要。他们缺乏道德追求和职业自豪感,以传播淫秽物品来寻找在现实中失落的自我,获得所谓成就感与管理特权,以填补精神空虚。

    4.缺乏法律观念。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也低估了警方的执法能力,认为这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法律对此难以规制。正是这种法律观念的缺位,使其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相关链接

    关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100个以上、文章或图片200个以上、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等,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以上单项标准二倍以上、数量达到两项标准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传播内容中包含未成年人或向未成年人传播的情形,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只需达到以上标准的一半数量,就构成犯罪。

    文/记者 王巍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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