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4月7日晚上,家住某小区的颜某与朋友宵夜回家,在途径一小巷内发现几个身影,听得有一女子喊了声“救命”;走近一看原来是2个歹徒正在对一名女青年实施猥亵。颜某出于正义,立即吼了声并向前解救,结果被2歹徒刺中腰部与大腿数10刀,可是女青年看到3个男人厮打在一起时,趁机得以逃脱,事后颜某报警,当110民警赶到现场时,歹徒均以逃走,颜某被110民警送往医院抢救。住院1个月花去医药费数万元。 然而,在颜某受伤住院期间,这个被解救的女青年不但没有承担一分钱医药费,就能看都没有看一眼。颜某母亲感觉十分懊恼,因为儿子是因为解救女青年受伤,女青年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 被解救女青年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分析】: 本案中的颜某受伤确实是因为解救女青年时所致。颜某的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见义勇为的受损往往存在侵权人,颜某受伤理应由侵权人(2个歹徒)承担赔偿责任。女青年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法律规定受益人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颜某是因为解救女青年的权益遭受他人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青年虽然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受益人,理应给予颜某适当补偿。(文 /许小军)
来源:中国315诚信网 作者:许小军 编辑: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