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接群众反应2012年9月27号衡水武强中学发生了二百余名学生集体食物中毒,记者于10月9日对此事件进行深度调查。10月9日下午记者赶到武强中学了解情况,被门卫拦下,称校方领导都不在并称要经过宣传部才可以进入学校,并称这个事已经过去了,说是什么菌超标,就这个事已经来了不下一百波记者了,都要经过宣传... 近日接群众反应2012年9月27号衡水武强中学发生了二百余名学生集体食物中毒,记者于10月9日对此事件进行深度调查。
10月9日下午记者赶到武强中学了解情况,被门卫拦下,称校方领导都不在并称要经过宣传部才可以进入学校,并称这个事已经过去了,说是什么菌超标,就这个事已经来了不下一百波记者了,都要经过宣传部。无奈之下记者电话联系了武强县宣传部的王建利部长,王部长让刘恺兵部长就此事件做进一步的解释。见到刘部长后,记者说明来意,刘部长称这起事故是发生在9月27号武强中学为每个学生发放了由武强县林东村李铁良的福田食品厂生产的两块月饼和一袋蒙牛牛奶,学生在食用了月饼和牛奶之后在下午七时左右陆陆续续感觉不适进了校医务室,但随着学生越来越多,引起了学校的重视并把这些有中毒现象的学生送到了县医院,确切的中毒人数为76人。当记者问起有没有通稿时,刘部长称没有发通稿。再问起此事故最终的化验结果和处理方案时,刘部长称化验结果还没有出来,还没有就此事件的责任人的处理方案。记者要求对学校的一些主要领导以及学校的月饼进货负责人、武强县工商局、武强县质监局进行了解,看看他们是如何从生产至市场销售进行监管的,刘部长称,不用了,媒体朋友都是听完我的解释后走了,你就不用再去了解了。没有像他们说的那样有一百波记者过来,倒是有十几家媒体过来了,听了解释后都回去了。
没有宣传部的协调工作,学校不对此事件做出任何解释及说明,记者于10日上午到县工商局了解情况。工商局办公室周主任称,我们在节前也对市场的月饼做过抽检,由于经费问题我们只做了十个品种批次的抽检,没有发现问题。武强中学给学生们发放的月饼并不是由市场采购来的,是由厂家直接订做的。并告诉了记者这个月饼厂家就是该县林东村的李铁良经营的福田食品厂生产的,这个厂家都有合法的手续也有相应的QS生产许可,注册资金15万元,主要从事糕点烧烤类、月饼的制作,也已经通过了年检。在接到县里通知后于28号开始对该厂家生产的月饼进行清查,在该县辖区内共查处了92件又173包,都在工商局保存,以待处理。
随后记者赶去质监局,了解质监局对生产环节上的厂家是如何管理的以及想知道就此中毒事件是由产品的什么原因引起的。11点左右到质监局被门卫拦下,说领导都不在,都去开会了,办公室的人员也都不在,要不你等等吧,直到十二点下班也未见质监局领导和办公室人员回来,记者只好中止了此行。
根据《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记者质疑
之一:谁是武强中学购买月饼的负责人,在购买过程中存不存在过失。
之二:教育局作为学校的监管单位,在此中毒事件的过程中应担负着什么责任。
之三:质监局在对生产环节的监管是不是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之四:中毒事件是2012年9月27号发生的,为什么到2012年10月10日检查化验结果还没有出来。之五:就算不像学校门卫说的有一百多波媒体关注,但也承认有十几家媒体进行关注,为什么所有媒体都是听完解释后都走了呢,没有一篇报道此中毒事故。记者查了一下,就连百度贴吧里的帖子都删除了,只有后边的一群愤愤不平的网友在鸣不平。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但愿警钟长鸣,警示各个工作岗位的责任人克尽职守不再有类似事故发生,不要祖国的花朵被摧残。
(报道均有图片及录音,本社将跟踪报道此中毒事故的进展及处理结果)
转自天涯论坛:http://bbs.tianya.cn/post-develop-111108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