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女士在做母亲之前是东莞一家鞋业制品公司生产部的作业员,工作任务为刷胶。2008年怀孕后,仍然被公司安排在原岗位工作。2009年8月,女儿金金出生。程女士称,金金一生下来就有很多病,浑身青紫,一直入院观察。不久,金金被诊断为患有病毒性脑炎、脑性瘫痪等疾病,并被鉴定为四级伤残。
程女士夫妇认为,造成金金一出生即患残疾的原因,是由于程女士在怀孕期间被安排从事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的工作导致。2011年1月,夫妇俩以金金的名义起诉程女士的工作单位,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30168.46元。
庭审中,被告某鞋业制品公司认为其对程女士的工作安排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原料成分、劳动防护、卫生条件都符合相关的规定,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鞋厂被判担责6成
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金金构成四级伤残,且其疾病和出生后发育迟滞、免疫力低下等与其母亲程某怀孕期间接触甲苯等有毒化学物质存在因果关系。
这份鉴定报告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依据。法院据此认为,程女士在怀孕期间从事接触甲苯等化学物质的工作,鞋厂一直未将其调离该工作岗位,违反了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该行为经专业部门鉴定与原告金金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鞋厂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金金在出生时有吸入羊水史等情况,属于多因一果,酌定鞋厂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原告金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赔偿款共计1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鞋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