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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邹城:环保部门与排污企业勾结“暴力”踢记者

  • 时间:2012-09-10 新闻来源: 中国视点网
  • 山东邹城:环保部门与排污企业勾结“暴力”踢记者

                    新闻科房亚东居然称用脚踢是欢迎记者的热情方式

               

             

              

             

           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确认记者的车辆后并且邀请记者到达排污企业门口,随后企业众多职工冲到记者的车前,企图殴打记者,并且合力用脚踹记者的车辆。要不是记者亲身经历这一惊险的一幕,怎么也不会相信环保部门会帮助非法排污企业确定记者的车辆,随后企业派人殴打记者的事情是出自孟子的故里——济宁市邹城市。

            然而更加让人吃惊的是邹城市宣传部新闻科房亚东居然振振有词且理直气壮的宣称:“用脚踢是邹城市欢迎记者的热情方式”。记者很难理解,用“拳打脚踢”能体现邹城市人民的热情吗?昔日的亚圣孟子是提倡使用“拳打脚踢”欢迎外来人员的吗?邹城市人民政府提倡且要求用“拳打脚踢”等殴打来欢迎记者吗?

                                               企业黑色浓烟滚滚  群众苦不堪言

            近日,本社连续接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的群众反映,称万达机械厂长年排放浓浓的黑色烟雾,环保部门对该厂非法排污一事不管不问、毫无作为任由该企业肆意的排污。

            2012年8月21日上午,记者驱车赶到邹城市万达机械厂附近,远远地望去企业上空雾蒙蒙的一片,走近该企业时,一股黑色烟雾直冲云霄,天空在黑云的遮挡下,显得暗淡无光。

            一个锈迹斑斑的铁制车间正在向外吐出大量的黑色浓烟,黑色浓烟被风吹散并且逐渐扩散开来形成一块巨大的黑云,厚厚的压在周围树木的上空。厂区周围的树木已经失去了原有的绿色,被黑色的粉尘等染得灰蒙蒙的一片,树叶上沾满了厚厚的一层尘土,工厂的围墙和车间墙壁上布满了粉尘和道道黑色的痕迹。

            周围的群众告诉记者,这家企业常年来排放黑色的浓烟,种的庄稼是灰蒙蒙的。群众多次向环保部门反映,然而却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对其做出任何的措施制止该厂排放废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那么万达机械厂长年累月的污染破坏环境,为什么相关部门一直没有该厂作出相应的处理呢?

                                   环保部门确定记者的车辆和位置   企业出人暴砸记者车辆

           现场采访后,记者拨打了济宁市环保热线12369,30分钟过后,一位手机号是13625478089、自称是邹城市环境保护局乡镇环境保护站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记者,并且邀请记者在万达机械厂的正门口见面,随后记者驱车来到该厂的正大门处看到一辆五菱的银灰色的标有“环境监察”字样的面包车停在该厂的正大门处,记者便将车靠近该车。

           这时从万达机械场内冲出数名工作人员,飞奔到记者的车辆跟前,接着试图强开记者车辆的车门。在打不开车门后,用脚狠狠的猛踹记者的车辆,并试图通过没有完全关闭的车窗将记者硬拽下车来,这些企业的工作工作人员还不时的用手上的雨伞等工具猛击记者车辆的车窗,试图击碎车窗的玻璃。记者随后驱车离去,然而这时,这位手机号是13625478089且自称是乡镇环保站的工作人员再次拨打记者的电话要记者回到该厂门口。随后记者驱车赶到邹城市环境保护局。

           记者这时方才明白,邹城市环境保护局乡镇环境保护站的工作人员之所以要记者来到万达机械厂的正大门处,在三询问清楚记者的车辆信息,为的是给万达机械厂的工作人员提供信息,能够准确的殴打记者,并且意图通过暴力威胁以掩盖非法排污的事实。这家企业尽管存在污染,却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对其作出处罚,这其中的原因不言而喻。

                                邹城市新闻科房亚东:“用脚是热情”  邹城市爆发了“龙卷风”

           随后记者来到邹城市环境保护局,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位手机号13625478089的工作人员不是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乡镇上的环保站的工作人员。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企业铸造时排除的烟。

           随后邹城市委宣传部新闻科房亚东找到记者,万达机械厂的一个主任跟随其后找到记者。万达机械厂的这位主任告诉记者,企业排出这么大的浓烟是因为邹城市发生了“龙卷风”,因为这场“龙卷风”企业损失100多万,而邹城市委宣传部新闻科房亚东也赞同企业的观点——邹城市发生了“龙卷风”,而且是“龙卷风”引起的黑色浓烟。

            记者很是疑惑,为什么“龙卷风”仅是出现在邹城这一个内陆城市?为什么这场“龙卷风”能够绕过沿海城市直接从天而降的赶到邹城?为什么这场“龙卷风”到达邹城市后吹不倒树木?为什么这场“龙卷风”没有伤害到周围群众?为什么这场“龙卷风”仅是针对这家万达机械厂?为什么这场“龙卷风”仅是引起了一阵黑色浓烟?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那么这家万达机械厂既然是因为“龙卷风”引起的黑色浓烟,环保部门和企业却为何互通采用“脚踢”的暴力手段防止记者进行采访呢?

                                                                          天理昭昭   国法威严

           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第八条中:(一)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继续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探索开展环境质量监督考核。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定期发布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等考核结果,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要进行约谈,实施区域限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对于相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这家企业肆意排污,而环保部门却不管不问与企业互通采取“脚踢”等暴力手段防止记者采访,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邹城成了一纸空文。

            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却遭遇了“脚踢”的暴力手段,而邹城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的房亚东却言之凿凿的宣称“脚踢”是欢迎记者的热情方式!

           那么,邹城市环保部门与企业互通阻止记者采访的事情将如何让处理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特约记者发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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