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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丘法院为何支持有争议的房屋产权二次买卖?

  • 时间:2012-09-04 新闻来源: 民生关注网
  •   ——房屋权属有争议 永城房管局颁证违法 商丘中院竟然支持

    “我们购买了邻居的房屋,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一直居住至今。然而邻居瞒着我们,一女二许地,又将该房屋偷偷地二次恶意卖给了别人,商丘法院偏袒并支持房管局违法二次颁证的行为,导致我们苦不堪言!”来自于河南永城的卞学振与魏秀荣夫妇二人,提起此事,就伤心不已。

    记者了解到——

      卞学振(妻子魏秀荣),男,现年68岁,系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卞庄村村民,夫妻二人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小日子过得比较风平浪静。

    1999年7月,邻居李安魁欠卞学振债务2万元,无力偿还,李安魁主动提出将其房以11万元卖于卞学振夫妇,之后卞学振一家搬进该房居住至今,双方自愿签定协议合同,卞学振收回房产证,支付完房款(证据如图).2000年,李安魁为怕法院执行第三人债务问题,将给卞学振的房产证骗回,期间卞学振夫妇数次讨要该房产证,但李安魁均不给,导致该房产至今无法办过户手续.更让人气愤的是,在永城法院马桥法庭的主持下,李安魁偷偷与第三人孙之连在2002年2月30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及签定买卖协议.2007年卞学振得知后,以永城市房管局为被告,向商丘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过户手续,中院裁定是:中止审理,需以民事结束后,再起行政诉讼.2008年10月27日卞学振向永城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李安魁与孙之连合同及手续,非法无效,然永城法院在卞学振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2009)永动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权(证据不足).2010年4月6日卞学振向商丘中院上诉.2011年9月1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商民终字第851号驳回卞学振的诉讼请求.

     

    卞学振一家付清了购房款,一直居住至今未搬走,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交付,房屋买卖既成事实,这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该房产权归属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得转让。据此,永城市房管局为权属存在争议(且未腾空)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卞学振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房管局为孙之连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安魁与孙之连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是非常正确的。但李安魁与孙之连上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商丘中级法院不知出于何种目的,直接改判了永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然完全是不顾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李安魁的房子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卖给了卞学振,卞学振也已付清了全款,且居住至今,永城市法院马桥法庭霸王硬上弓,置事实于不顾,强迫查封执行处理李安魁卖给别人的、有争议的房子,违反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中明确:“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卞学振拿钱买房,且居住至今,天经地义,显然对此没有任何过错,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永城法院不应当查封该房产。然永城法院马桥法庭对李安魁说:只要房产没过户到老卞(指卞学振)名下,都可以强制执行这套房子。在法院的强制执行压力下,李安魁怕法院处理自己,才不得不上房管局将该房产过户给孙之连(证据见律师调查笔录)。这显然不是李安魁本人真实意识的表示,《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识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显然此过户违背法律原则,理应撤销。

    据悉,李安魁在给孙之连办理过户时,永城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并没有去现场查勘,也没有去了解该房产是否有争议。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应先查勘,后发过户单。而房管局工作人员并没有去现场查勘该房屋的具体情况,更谈不上了解该房是否存在争议的情况,就于当日为孙之连颁发了房产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公告的规定,对可能引起权属异议的登记行为,应适用“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规定进行公告。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应当核准登记。综上,永城市房管局一没有去现场查勘,二对可能引起权属纠纷的房屋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公告,就对该房屋即时颁发了所有权证,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房屋权属有争议不得买卖,商丘中级法院理应依法判决撤销永城市房管局为孙之连颁发的产权有争议的房产证,然而商丘中院的做法,让卞学振一家大失所望,商丘中院最终认定,孙之连与李安奎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人民对法律充满了无限的敬意,但法律并不能强奸民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曾说过,“眼花”主审法官水涛,将“可能赔偿”曲解为“积极赔偿”,将“全部责任”写成“主要责任”,将“从轻处罚”改为“减轻处罚”,水涛的一系列错误绝不是“眼花了”,而是“心黑了”。希望商丘中级法院的法官慎重考虑,莫让河南眼花事件再一次发生!莫让心再黑一次!

    最后,魏秀荣告诉记者:“永城市房管局没有去现场查勘房屋的具体情况,就一女二许地擅自把我们的房屋过户给了别人,而商丘中级人民法院个别心黑法官竟然支持这种二次恶意买卖房屋的行为,把我们一家逼上了绝路,因为此事,我们居无定所,导致我的小儿子近三十岁的人,到现在都没有娶上媳妇!希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商丘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民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维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还我们一个公道!”

    对此后续发展,我们予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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