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3年8月,陈大坤在湖南省桑植县两河口乡建立魔芋食品厂,并注册成立张家界绿丰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11月,被害人郭国钢入股绿丰公司,后郭国钢退股,与陈大坤产生经济纠纷。2008年8月19日20时许,陈大坤以谈项目为名将郭国钢骗至张家界市永定城区的鑫成中西餐厅158包厢,并指使早已安排到该餐厅的故意杀人犯漆国礼、同案犯覃孟君(已判刑)将安眠药放入郭国钢的饮料中。郭国钢喝下饮料后,陈大坤将郭国钢骗至永定城区民航山庄B3栋031房间,并按计划借故离开。而后,陈大坤通过手机短信指令漆国礼、同案犯向延庆(已判刑)、覃孟君将郭国钢杀害。
2008年7月7日21时许,陈大坤将与其有经济纠纷的倪为宽骗至出租房后,伙同他人对其非法拘禁,此后倪为宽失踪。2008年5月23日13时许,陈大坤将与其有经济纠纷的严桂兰骗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小区31栋5单元602室,非法控制,此后严桂兰失踪。
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于2010年7月14日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大坤、漆国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大坤等人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大坤等人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陈大坤、漆国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12年8月31日将罪犯陈大坤、漆国礼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