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搭桥被摘肾,袁先生(化名)以医院有过错致其伤残为由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告上法庭索赔。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安贞医院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9.3万余元的判决。
2009年11月12日,袁先生因“心悸10余年,加重2年”入住安贞医院治疗。医院检查后认为袁先生不适合手术搭桥。将其转入泌尿外科。当月24日,医院行腹腔镜下肾囊肿去顶减压术,术中因出血难以控制,在术中行患肾切除术。
2010年1月,袁先生诉至朝阳法院称因医院违反医疗操作规程,致其左肾被摘除。要求安贞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64.9万余元。
医院辩称,袁先生不宜做外科手术治疗冠心病,才转入泌尿外科治疗肾囊肿。医院为其行腹腔镜下肾囊肿去顶减压术中,发现其囊腔内囊壁薄,有血渗出且止血无效,考虑患者有严重冠心病、延长手术时间风险过大、患者对侧肾功能正常,遂经患方签字同意后行患肾切除术。
患肾病理结果确诊为肾错构瘤完全囊性变。医院称该病例极为罕见,术前无法明确诊断,均为术后病理证实。医院认为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医学常规,袁先生没有因医疗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后果。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根据“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准备不充分,风险评估不足,导致手术中操作不当等过错,与袁先生左肾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意见,判决医院应根据其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袁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二中院审理认为,鉴定意见显示,医方责任程度考虑为D级(理论系数值50%);袁先生的伤残程度属七级(伤残率40%)。医院应按照上述责任比例及袁先生的伤残等级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院据此,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