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2011年6月22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资金的申请与分配、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监督检查作了明确规定。可是,在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出现了套取国家危房补助专项资金现象,该补助的农户得不到补助,不该得到补助的却得到了补助,同时,村支书领取的2011年该村农户的15000元的抗旱救灾款不知去向,引起村民的强烈不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给了谁
——对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乌池村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情况的调查
近日,接合阳县同家庄镇乌池村村民反映:乌池村村支书李昌全采取谎报、虚报、瞒报贫困户名单等方法大肆套取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记者对此作了调查。
家庭困难的村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助
8月18日,记者来到合阳县同家庄镇乌池村,一位村民说:“去年,国家对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补助政策,这是一项惠农工程,村民十分高兴,尤其是我们这些贫困户,盼望着能够早日得到补助。可让村民无法理解的是,补助发放没有贫困户的份,都给了那些有关系的富裕户,让村民很失望。” 说到该村二组李栓苟的家庭情况,这位村民气愤地说:“他是乌池村二组人,多年前,因病导致精神失常,一直靠年迈的母亲抚养,几年了,都是我们村有名的低保户,可是,去年,村支书无故停发了他的低保金,现在有低保的家庭大多数都比他家的情况好。去年,因为下暴雨他家房屋倒塌了,可也享受不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现在,国家的政策很好,可是到了我们村却走了样。” 据了解,李栓苟,是一个精神残疾人,他和70多岁的老母亲相依为命,现在住的房子是祖辈留下的五十多年前的老房,2011年在雨季时倒塌,母子二人在废墟上勉强度日,后来在亲朋的帮助下进行了简单修建,没有享受到国家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富裕户得到了危房改造补助金
据了解,2011年,在同家庄镇乌池村有几户家庭很富裕的村民得到了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 村支书李昌全,5口人之家,2000年,在宅基地上盖了二层上下6间楼房,2008年在县城梁园小区购买了100多平方米的单元商品房一套。农村房屋完好,没有任何修建过,更不存在危房一说。2011年,他以儿子李晓军名义申请领取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 三组村民吉增乾,3口人之家,50多岁,农村瓦工,近年来房屋完好,没有修建过。 二组村民李强,4口人之家,40多岁,有2座平板单元楼房,近年来没有修建过。 一组村民李新斌,3口人之家,多年前在宅基地盖有楼板平房5间,廈房5间,房屋完好,儿子是司机,在外开车,现已分开生活的大儿子李健,是国家干部,在合阳县法院工作。 村民们说:“看看我们村,都是那些人得到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国家的惠农政策就是这样在我们村落实的,村民很是不满,没有镇、县政府的管理混乱、监管不力,甚至相互勾结,会出现这种情况吗?”
暗箱操作贫困户利益得不到保证
采访中,村民们说:“我们村上的低保户、危房改造户的确定,都是村支书一个人说了算,从来不召开村民会议,不征求村民意见,也从来没有向村民公示过,实行的是暗箱操作。那些人有低保?那些人有救济?那些户享受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村民不知道。这样,应该享受国家扶贫政策的村民和贫困户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证。村民反响也就十分强烈。” 据了解,该村危房改造户吉增乾、李强、李晓军得到各级政府补助资金7900元,李新斌得到9800元补助。此外每户还得到“农户危房改造贷款”2300元。2011年6月22日,财政部下发的《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的第三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原则”中明确规定:“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在第五章监督检查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有关责任人为何得不到追究
据了解,2011年,村支书李昌全从同家庄镇政府领取国家拨付给该村村民的抗旱救灾专项资金15000元,至今没有发放给村民,这笔款不知去向。 采访中。村民们说:“我们村之所以会出现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抗旱救灾专项资金不知去向现象,是因为当地政府在监管上的缺失和对这种违法行为的袒护。我们多次找镇、县相关部门和领导,但应该享受危房改造补助的贫困户仍然没有得到补助,应该得到抗旱救灾专项资金的农户仍然没有得到救灾款。”那么,作为同家庄镇政府是如何落实、调查、核实、监督该村2011年危房改造补助专项资金和救灾款的? 令村民不解的是,在村民的反映下,合阳县检察院对该村违法发放危房改造补助款和抗旱救灾专项资金不知去向的情况作了长达6个月的调查,但在检察院没有立案文书,也没有结案文书,最终不了了之,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也没有得到追究。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第五章“监督检查”中明确规定:“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和法律责任任何时能够得到追究?应该享受危房改造补助的贫困户何时能够得到补助?应该得到抗旱救灾专项资金的农户何时能够得到救灾款?我们将拭目以待。(记者 武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