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毛球丑闻:规则碰撞道德,各方全是输家!
文/交广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首席专家谭小芳
前言:
伦敦奥运会金牌争夺如火如荼,但前一天的羽毛球赛场女双消极比赛事件仍在发酵。国际羽联史无前例的“大手笔”将3个国家4对选手全部逐出奥运,成为世界议论的焦点。一方面是4对选手的非体育道德行为受到谴责,另一方面国际羽联在伦敦奥运会上的赛制也受到了猛烈抨击。在这一事件上,无论是哪一方,都是输家。
从8名女运动员在奥运赛场上主动输球开始,这场闹剧正式上演。她们试图建立起“更可取”的1/4决赛的对阵位置,于是,这些世界上最棒的羽毛球运动员打了世界上最臭的球。发球下网、回球出界,惨不忍睹。温布利体育馆的现场观众发出了巨大的嘘声。
一天之后,国际羽联开出重罚,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令人震惊,也致使赛事陷入混乱,还立即招致了抗议以及修改规则的呼声。有意思的是,尽管“消极比赛”目的一致,但面对处罚的3个国家代表团却反应不一。韩国队提起上诉;印度尼西亚队先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中国队则没有提出上诉,还公布了一份措辞严厉的声明,表示尊重处罚结果,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操纵比赛,愤怒的人群,正式抗议,秘密的听证会……这一连串的事件让所有卷入其中者颜面无存,更损害了羽毛球这项运动。
伦敦奥运会上羽毛球首次引入了小组赛环节,以使每支队伍至少能打三场比赛。初衷虽好,但是问题却出在这里,被取消资格的4对选手此前都已经锁定了1/4决赛名额,最后一轮的当务之急因此变成了选择下轮对手,而不是争夺输赢。
面对道德与规则,运动员选择了后者。但她们或许没有想到会因此而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违反体育道德”的批评声呼啸而至,国际羽联的处罚更让运动员们很受伤,她们4年的努力付之东流!
谭小芳)老师认为,金牌和价值观分属两个体系,不存在谁超越谁的问题。金牌属于游戏范畴,它受规则的制约。所以,你可以说金牌不能超越规则。价值观属于社会范畴,它受道德的制约。所以,被道德认可的价值观才是高尚的。道德是什么,它是女人的裙摆,高与低看话语权在谁的手里。超短裙与长袍,哪个更高尚?哪个更邪恶?所以,道德辨别好与坏在国际舞台上是缺乏统一标准的,但规则评判对与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通用的。
谈论羽毛球的消极比赛,在游戏的范畴里来争论,是非曲直是很明晰的。如果放进道德的范畴里,体育比赛里的很多东西是说不通的,而且是肆无忌惮地践踏着道德底线的。比如自行车和中长跑中的团队作战,常用的战术是压制和限制其他竞争对手,以保障自己获利,这是道德中最被鄙视的损人利己。
虽说奥运规则不能跟相对更加严谨的法律相提并论,但二者确实具备可比性。奥运规则是奥运会的游戏规则,而法律是社会的游戏规则,二者均是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出来,要求参与者必须遵守。奥运规则与法律一样,不可能预见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永远都存在有漏洞的可能性,但无论奥运规则有什么漏洞,运动员们也不能不遵守奥运规则,就像现行的法律即便有什么漏洞,我们也不能以此作为违反法律的借口一样。所以我的第一个观点是,奥运规则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
既然制定了规则,就要有执行规则的人,在法治社会法官充当此角色,任你什么争议,最后都由法官说了算,而奥运赛场上的裁判员正如法庭上的法官,在奥运这个竞技场上,既然制定了规则,也选定了裁判作为执法者,那么裁判的裁决就是奥运赛场上的权威,每一位参赛者都必须服从。所以我的第二个观点是,裁判的裁决必须得到尊重。
法官的形象是一手持利剑,一手执天平,证明法官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威,同时也必须保证公平。既然如此,奥运赛场上运动员尊重规则,尊重裁判,裁判也必须还运动员一个公平。乍一看,似乎对中国羽毛球女双和英国自行车队的判罚都没有错误,中国羽毛球女双消极比赛事实明显,而英国自行车队利用规则也十分巧妙,可是,笔者却认为这两项判罚都是错误的:
首先,奥运规则是类似于法律条文的成文性规定,既然没有明文禁止在羽毛球赛场上不拼尽全力,必须全力比赛,那么为了将来达到夺冠的目的保留实力,就如同在游泳、田径等项目中运动员会在预赛中有所保留一样,只是战略战术的运用而已,这种行为肯定没有违反奥运规则。而如果羽毛球比赛规则确实存在这样的漏洞,也应当是由国际羽联重新对奥运会羽毛球比赛规则进行检讨,考虑是否需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则,而不是利用奥运精神进行裁决。这正如同不能认定违反社会道德的人就必须判刑是一样的道理,如果这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确实达到了应当进行法律惩戒的程度,也应当是在立法制定这个罪名后才能对其宣判刑罚。至于英国自行车队的“假摔”事件,赛后,那位涉嫌“假摔”的选手辛德斯在赛后对媒体称:“我摔倒了,我是故意那么做的,为了能获得重新出发的机会……那都是计划好的,真的。”既然如此,这就不是裁判口中的“合理利用规则”,而是恶意利用奥运规则。这种行为放在法律中叫做“法律欺诈”,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行为。同理,英国自行车队这种恶意利用奥运规则进行规则欺诈的行为,即使获得了冠军也应当取消成绩。
所以,我的第三个观点是:虽然尊重规则,尊重裁判,但对于不公的裁决,必须合理运用规则主张自己的权利。既然规则赋予了运动员申诉的权利,那么对于不公的裁决当然应当申诉。奥运赛场是公平竞争的竞技场,运动员遵守规则的同时也必须合理利用规则保护自己,正如同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上,遵守法律也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一样。
奥林匹克是竞技,奥林匹克精神是道德。这就是“更高更快更强”与“参与比获胜更重要”,两个理念的解读上会产生冲突。“更高更快更强”说的是竞技层面上的争金夺银,“参与比获胜更重要”说的是精神层面的永不放弃,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把羽毛球的假打放到道德范畴里的奥林匹克精神层面上去评判,把自行车中的假摔放到奥林匹克规则层面上评说,中国运动员变得丑陋了,英国运动员变得睿智了。这不公平,也不公正。
马拉多纳的“上帝之手”是一个伟大的发明,它成功地跨过了规则的边界,也巧妙地越过了道德的底线。因为面对上帝,规则和道德一起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