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为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采取三项措施,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力度,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法制轨道。同时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察,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