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9日发布公告称,根据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北京、山西、黑龙江、江苏、福建、宁夏、青海省(区、市)地方政府债券(三期),计划发行面值为239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39亿元。
根据公告,本期债券中,北京、山西、黑龙江、江苏、福建、宁夏、青海省(区、市)额度分别为34亿元、33亿元、41亿元、55亿元、30亿元、16亿元、30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75%,2012年7月1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12日发行结束,7月16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7月10日(节假日顺延),2015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