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昨(1日)起正式实施。与2003年8月起实施的旧版相比,新版细则服务性更强,并新增华侨人员在京申请生育服务证的办法,明确如华侨在境外生育子女未在国内定居,可在京申请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
2006年本市修订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增加了申请随男方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也相应修改。
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旧版细则更注重“程序”,在提到办理《生育服务证》及新生儿入户手续等工作时多用“相关手续”等较为含糊的字眼,具体办理时,部分市民甚至需要跑多次才能把手续办齐。
针对这些情况,新版细则更注重服务,明确各种手续和条件,方便当事人办理。
新版细则第八条新增华侨申请本市《生育服务证》的情况。
依据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新细则中第七条中明确,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时,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新细则对夫妻双方均为北京户籍,新生儿随父入户也有详细规定。
依据规定,双方户口均在本市,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记者 金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