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问题,中恒集团表示,公司已意识到与山东步长的合作事宜董事会未够慎重,今后将严格对待提交到董事会的事项,针对所提交的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关背景资料,要求必需齐备。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确保董事会集体议事决策机制的有效执行,让每一位董事都尽职勤勉,确保董事会的权威性。
《决定》还指出,在2009年至2010年间,中恒集团董事会共召开20次会议,其中现场会议仅5次,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达15次,其中包括定向增发、与山东步长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过多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不能有效保证董事会集体议事决策机制的发挥。不仅如此,中恒集团已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但在与山东步长签署及解除总经销协议过程中,未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广西证监局要求中恒集团董事长以及董秘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对上述涉及问题的整改。
此外,中恒集团在签订的部分重大合同、协议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不及时的问题。如2011年3月,公司与广州越秀区赛康药物研究所签订两份共计1.6亿元新药技术引进和开发(委托)合同,该项交易金额1.6亿元超过了公司经审计的2010年末净资产数13.32亿元的10%,公司未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二条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该问题同样被要求在4月30日之前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