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7日,海南省万宁市公路分局原局长周德政等3人因万宁市太阳河大桥坍塌事故中涉嫌渎职犯罪被定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审查不严致大桥施工监理“注水”
2010年10月,万宁太阳河大桥因受洪灾影响,被洪水冲击成危桥。根据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对该桥修复方案的确定情况,由万宁市公路分局作为业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该桥的修复工程。
经查,万宁市公路分局在组织实施太阳河大桥水毁修复项目过程中,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时任该局生产技术股股长的被告人蔡锡雄及分管生产技术股的副局长郑斌,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授权委托人资质、资格材料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2010年12月16日,时任局长的被告人周德政仅通过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指定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由生产技术股负责现场监督。因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朱福新(另案处理)和不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李清太(另案处理),冒用江西某公司和黑龙江某公司的名义、伪造公司相关资格材料分别取得太阳河大桥水毁修复工程的施工承包权和监理委托权。
明知施工方擅自变更施工计划却不阻止今年3月18日,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朱福新冒用江西某公司名义与万宁公路分局签订太阳河大桥水毁修复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从今年3月18日至8月28日,工程造价305万余元。去年12月20日,不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李清太冒用黑龙江某公司名义与万宁公路分局签订太阳河大桥水毁修复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监理期从去年12月20日至今年7月20日,监理费73435元。
合同签订后,朱福新通过福建籍包工头林泉美(另案处理)临时召集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施工队伍没有配备相关的技术人员;监理工作由不具备监理资格的工程监理承包人李清太一人承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违规操作、不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把大桥上部构造的主梁从原设计的预制吊装变更为现场施工满堂支架、现浇混凝土。
万宁公路分局负责现场监督的被告人蔡锡雄及分管生产技术股的被告人郑斌明知施工方擅自变更施工工艺,却对此重大违规操作问题没有进行阻止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大桥在8月8日坍塌,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
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嫌犯刑事责任今年8月22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渎职犯罪对万宁公路分局原局长周德政、原副局长郑斌和原生产技术股长蔡锡雄立案侦查,并对3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9月8日,3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对3人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锡雄、郑斌、周德政在万宁公路分局组织实施太阳河大桥水毁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太阳河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死2伤、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的严重后果负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