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潮州市教育局计划财务科科长陈千瑞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千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据潮州市中院查明,陈千瑞原是潮州市教育局计划财务科科长。2011年5月20日16时50分,陈千瑞醉酒后驾驶粤U·QR555号轿车回到潮州市区榕华园居住小区,并将车停放在东侧大门保安亭对面停车线内,后突然倒车碰撞到停放在后面的粤U·CD108小车。之后,又驾车向前冲撞到小区东侧大门,碰撞后又把轿车倒车回到停车线内,再次碰撞到粤U·CD108小车。随后,陈千瑞猛踩油门驾车冲出小区东侧大门冲上对面凤园路人行道,并将人行道上的路灯撞弯。接着倒车,驶上人行道,又碰撞到放置在人行道上的一辆快餐铁车、一辆助力车。约1分钟后,陈千瑞又驾车掉头,将车驶进凤园路,自南向北快速行驶,至交叉路口时碰撞到章两文、陈桂缄夫妇驾驶的粤U·6L299二轮摩托车,将摩托车连人拖挂前行,直至撞倒围墙才停车,陈桂缄被粤U·QR555号轿车辗压在车底下当场死亡,章两文受伤昏迷。陈千瑞作案后让一个路人报警,并下车救助伤者,同时留在现场接受交警部门处理。
经检验,陈千瑞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0mg/100ml。经法医鉴定,陈桂缄因受钝性暴力撞击作用致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章两文因车祸致面部、腰部及右小腿多处损伤,伤情为轻伤。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千瑞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章两文、陈桂缄二人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千瑞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车上路,在人群密集的道路上快速行驶,发生多次碰撞行为仍没有停止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及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陈千瑞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筹款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千瑞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