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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大中遭昔日老友索赔案宣判 原告请求被驳回

  • 时间:2011-12-27 新闻来源: 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北京)
  • 此前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国美电器现任董事会主席、原大中电器创始人张大中遭20多年前老友起诉,并追讨7000万元一案日前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有了结果。

    根据本报记者近日获得的民事判决书,2011年12月20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懂志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约39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此大中非彼大中

    据悉,张大中和胡懂志这对曾经的多年老友突然对簿公堂,还要从20多年前说起。1987年,张大中音箱生意刚起步时,胡懂志曾出资3000元交由张大中用于当时其经营的大中电器服务部与一家木器厂的合资项目。双方就此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若合作过程圆满,“大中电器支付全部利润的15%于胡懂志”,如果合作失败,“大中电器将在3至6个月内如数退回胡懂志的投资”。

    而在起诉书中,胡懂志认为,张大中于2007年以36.5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国美电器的大中电器就是当年他出资的那个“大中”,因此按照15%的分配比例计算,张大中应该向其支付5亿元。不过,胡懂志此前称,因为凑不够相应的诉讼费,所以最终将诉讼标的定在了7000万元。

    对于这桩飞来官司,张大中方面一直认为是“莫名其妙”。根据本报记者获得的民事判决书,张大中在答辩中列出多条理由并分别予以举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大中表示,胡懂志当时投资的那个合作项目仅仅运作了两个月就宣告失败了,随后其也按照约定将3000元借款归还给了胡懂志,双方合作协议就此终结。

    同时,张大中指出,现在人们所熟知的大中电器成立于1989年,而其与胡懂志的合作协议则签订于1987年,当时大中电器尚未成立,不具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是也不可能是合作协议的当事人。此外,胡懂志曾出资的“大中”和大中电器也不可能因为张大中是大中电器的股东而产生法律资格上的承继关系。

    张大中一审胜诉

    值得一提的是,胡懂志与张大中两人在张经营大中电器时依然颇有交情。胡懂志的三个弟弟和两个女儿都被安排在了大中电器工作。2007年,张大中将大中电器卖给国美时,为所有工龄7年以上的大中老员工设立了“幸福基金”,每月为每个人发放几百至数千元的现金直至今。直到今年5月,胡懂志的女儿也一直都按月领取着张大中的幸福基金。对此,胡懂志也曾承认,多年来,他陆续已从张大中处获得了30余万元的资金。

    不过,在起诉状中,胡懂志出具了一张张大中2011年曾向其支付10000元人民币的付款凭证,以此来证明张大中曾向其支付过合作利润。对此,张大中认可了付款的事实,但这仅仅是为了“出于朋友间的帮助”。

    而法院在调查后认为,对于10000元款项的性质,胡懂志除提供了付款凭证以外,并未提供其他相应证据证明张大中支付的是当初胡投资的合作项目产生的利润。故在综合多项事实证据后,驳回了原告胡懂志的诉讼请求。

    据悉,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过,目前尚无胡懂志将继续上诉的消息。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作者:谢 岚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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