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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汇局发布通知 对RQFII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

  • 时间:2011-12-25 新闻来源: 牛娟娟金融时报
  •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相关业务,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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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自获批额度之日起 1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依据相关情况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持《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试点办法》第九条(一)、(四)项材料以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变动、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通知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在其境内人民币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开户情况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的托管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还应在发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核心条款内容的中文译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由托管人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汇出及购汇手续。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汇入境内资金包括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支付有关税费(如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所需资金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入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可汇出境外的资金包括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息、利息等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出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前述资金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

      通知还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可由托管人根据每日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在出现净申购时按日为其办理相应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的手续,在出现净赎回时按日为其办理相应资金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境外的手续。除开放式基金外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由托管人按月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如需汇出或购汇汇出投资收益的,还应向托管人提交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通知还要求,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时,应当对相应的资金汇兑和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及时、准确地在《登记证》上按月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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