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国谎称开发土地,骗取投资人信任,双方签订了合同,对方垫付了1400万元后,他用这些钱(部分)在深圳、宁波买房。近日,(北京)一中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王启国无期徒刑。
合作买土地签合同王启国,48岁,案发前是北京中财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数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工商登记材料,这家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500万元,不过案发后因为未能按规定参加年检,2011年时已被海淀工商分局吊销营业执照。
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的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间,据王启国称,他通过朋友吕某处听说九龙口有两块土地可以转让,后来沈阳荣天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荣天公司)的老总付某听说后表示很有兴趣,三个人就坐下来一起谈。荣天公司与中财数通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项目合同》。
打欠条假支款按合同约定,王启国等应该先支付5580万地块转让费,但他并没出这些钱,据法院查明,与对方签协议后,他编造了其公司已向转让方支付了5580万港币的转让费,其中替荣天公司垫付了1800万的转让费。
王启国对此予以承认,称自己是因为害怕有风险才没支付这笔钱,但为了履行合同,他给朋友吕某打了张欠条,吕某为他开了一张收据,称收到了王启国的5580万拿地款,也就是合同约定的转让费。
王启国称,随后他把这份收据拿给付某,称自己已经提前替大伙出了5580万,其中替付某垫付1800万。
买房买车由于认为王启国已垫付了钱,2008年1月25日,荣天公司老总付某给王启国的公司汇了1400万,后来付某想要撤资,王启国却以多种理由推脱,未退还资金。
王启国说,这些钱全被他拿去买房买车,其中宁波、深圳各一处房产,还有一辆奥迪车。后来付某不断催款,王启国拿出了一张1400万的远期支票,但其实支票账户里并没有钱。
案发后,司法机关扣押了王启国的上述房、车。法院认为,王启国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根据其犯罪情节、数额等判处无期徒刑。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