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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会员诉世纪佳缘终审败诉

  • 时间:2011-12-19 新闻来源: 新北青网
  • 刘女士在“世纪佳缘(微博)”婚恋网站结识了一名男会员刘某并交往,两人一起出去游玩遇车祸后,刘女士受伤向刘某索赔遭拒。刘女士随后发现对方注册信息不实,遂以世纪佳缘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为由,索赔3万余元。近日,市二中院认定网站将男会员加入“黑名单”等行为,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终审驳回了刘女士的起诉。

    世纪佳缘网站是一家拥有超过5000万注册会员的婚恋交友网站。刘女士在该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去年2月,她在该网站结识了男子刘某。两人交往不久后外出遭遇车祸,刘女士受伤。事后,刘女士发现刘某除了性别,其他信息都是假的。

    刘女士随后起诉世纪佳缘,认为对方没有尽到审核注册信息的义务,导致自己被骗,并要求对方返还服务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开庭时,世纪佳缘表示,网站于去年5月接到刘女士投诉后,就将刘某加入“准黑名单”,并要求其提供真实资料,但刘某表示“只对公检法机关提供真实资料”,世纪佳缘遂将其账号加入“黑名单”,并在网站公布。世纪佳缘认为自己已经对会员的投诉进行积极处理。此外,世纪佳缘并非婚介机构,只是提供交往平台,且没有方法对每个人的所有信息进行详细审查,因此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求。法院认为,鉴于互联网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根据目前现有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不可能对所有会员全部信息进行事前逐一审查。世纪佳缘接到刘女士投诉后,及时审查刘某信息,已经履行了审查、监管义务,符合会员服务合同的约定,不构成违约。

    刘女士对此不服,认为世纪佳缘提供的是婚介服务,双方系婚介合同关系,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世纪佳缘系经营性网站,不能认定刘女士与世纪佳缘形成婚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会员注册条款》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世纪佳缘接到刘女士对刘某注册信息不实的投诉后,及时进行了审查,将刘某加入“准黑名单”、“黑名单”并在网站公布,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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