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校车安全问题,沈阳市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家单位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作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学校、幼儿园强迫或放任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办学校校长、园长就地撤职。
《通知》规定,交通部门要对中小学校车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中小学校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进行逐人检查,要设专人利用GPS、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对中小学校车运营状态实施实时监控,切实保障乘车学生安全。
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对年度内交通违法记满12分、在2年内有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或3年内负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取消其校车从业资格。对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拼装、报废、违法载人以及超员等问题的校车,一律依法予以查扣,上限处罚。
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学生(幼儿)乘车“实名制”管理和老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中小学(幼儿园)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租用有运营资质且符合安全标准的客车,并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学校、幼儿园强迫或放任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查获属实的,公办学校校长、园长就地撤职,民办学校、幼儿园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按规定,市级教育、交通、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每季度联合开展一次全市范围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安全抽查,区级教育、交通、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每月开展一次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安全大检查,冬季要实行不间断的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