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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规定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

  • 时间:2011-12-08 新闻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
  •   历经12年“五审”终出台的《行政强制法》6月30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自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现状行政强制用不好会伤害百姓法学界将行政强制比喻成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提高行政效率,用得不好会伤害老百姓。

      去年河南商报连续报道的“红薯爷爷”张会全遭郑州市金水区城管掌掴事件等,是协管人员采用暴力执法手段,从而引发矛盾。发生“红薯爷爷”事件之后,郑州市今年5月通报的2010年度违法执法20个案例,金水区试行的城管业务外包就位列其中,并被叫停。

      有一些网民习惯把“行政强制法”称作“行政强拆法”,这一误读由来已久。长期以来,最高立法机关与行政法的学者们总是不厌其烦地解释:这部法律重要的不是多给权力,而是规范权力。

      新《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将更好地平衡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一方面要给行政适当的权力,但又要限制它不要滥用。这就如同,给一个人鞭子,但同时又给他一副手铐。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

      措施不具备资格坚决调离执法岗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我省已经着手安排部署这项工作。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1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另外,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这就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

      监督执法错误,执行机关应给予赔偿执法错误了,怎么办?省政府将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已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执行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省政府还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该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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