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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内人士称政府主导是规范校车安全管理首要前提

  • 时间:2011-12-05 新闻来源: 新北青网
  • 只有将校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才可能有效治理不合格校车、黑校车泛滥的问题在校车安全条例问世之后,必须明确不执行条例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条例执行过程的监管11月26日上午,在距离甘肃校车事故发生仅10天的时间,辽宁省凤城市宝山镇一辆校车因道路湿滑发生侧翻,造成35名孩子受伤。

    “我要求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接连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令人震惊,在温家宝总理对于校车安全立法问题进行了明确表态之后,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召集教育部、公安部等多个相关部委的负责人,针对校车安全条例开会征求意见。

    对此温家宝进一步指出,“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样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事实上,校车安全事故每每发生之后,有关立法缺失的问题就会引起社会的关注,但议论纷纷之后却是没有了下文。

    目前,这部被寄予太多希望与责任的条例有了总理的表态之后,接下来需要面对的是更为繁复的条例制订工作。

    在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后,《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如此时间紧、任务重的条件下,校车安全条例将面临谁来出钱、谁来负责、谁来监管等一系列“棘手”问题。

    明确校车公共服务性质甘肃、辽宁等地的校车事故,使得制度出台的进程加快:

    甘肃正宁校车悲剧发生后各地开展安全大检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随后表示,教育部等十几个部委正在讨论我国校车制度的建立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召集多个相关部委,针对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

    ……一部旨在为校车安全问题建章立规的校车安全条例终于呼之欲出。

    接受《法制日报》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认为,温家宝总理提出把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可谓从根本上抓住了校车安全问题的实质。

    那么在法律框架之下如何解决校车安全顽疾呢?

    “在校车安全条例当中,关于校车的法律制度,重点要解决这样几个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是界定校车带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性质,从而进一步界定政府的责任,其次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责任、家长的责任、学生的责任以及校车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说。

    “一般来说,法规的构成第一条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第二条要解决适用范围。接下来要有一系列原则的确定。再接下来应该有推行的主体、管理机构。因此,在校车安全条例中要明确怎样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各自的管辖范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再接下来应该是具体的运作机制,包括运行的规范都需要具体规定,甚至包括相关人员培训、不同地域间的交接协作等。”

    杨建顺认为,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在管理机制方面,除了权限、辖区的划分外,同样重要的是条件保障、经费保障等。

    “有关校车的购买、驾驶员的聘用、管理,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都需要条例进一步明晰。”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首先,对于校车的生产,需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准入机制,这才能保障校车生产的质量,为了鼓励校车开发和生产,政府可适当减免生产厂家的税收,同样,对于校车驾驶员,也必须有更高的要求,从目前政府出资解决校车的地方实践看,聘用的校车驾驶员均有三年以上驾龄,同时要求没有不良驾驶记录和精神病史。

    “还应在条例中给予校车优先的通行权,在校车的安全标准上,也应该高于一般的车辆,包括司机的资质,这些都应该有特别的要求。”王敬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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