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只有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机动车事故认定为工伤。今后,工伤认定范围将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另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等群体拟纳入工伤保险。
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听证会,13名代表对《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进行听证。据悉,这13名代表由劳动者、用人单位负责人、律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自愿报名组成,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颜利详解了新办法的诸多亮点。
补助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10多万提高至39万过去,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0多万元。华菱钢铁人力资源部门的听证代表梁海冰认为,原来的标准偏低,对于有些刚结婚,生了小孩的成年人来说,这点补偿根本不能满足家庭生活的需求。他坦言,“参加听证会是来找答案的,作为一名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我经常感到内心很纠结,员工遇工伤一方面要站在公司立场合理合法地处理,可站在员工的立场,看到处理结果又不忍心。”
解读:颜利称,修改后的办法提高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如将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由过去的10多万元提高到39万元。此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工伤等级的不同都较之前有一定的提高。
认定范围 拟扩大到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对于工伤认定范围,来自湖南第一师范的听证代表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学校老师经常患腰椎盘突出算不算工伤?开运动会时老师不小心骨折了能不能算工伤?骑电动车或自行车撞了墙或是行人,算不算工伤?……”
解读:颜利称,过去只有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机动车事故为工伤,今后认定范围将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更多的职工,也更符合当下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规定,一师范代表提问中所列举的这些情形暂时还不能认定工伤。
职业病解除合同应先健康体检来自湘煤集团的一位听证代表反映,有些职工退休或离职几年后发现患了职业病,这时又返回来找单位要求认定工伤,这种情况如何把握?
解读:颜利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要进行健康检查,但很多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新办法新增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时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先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再办理离职或退休手续。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动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工伤待遇。因为一个劳动者常常在多个单位工作,都可能患职业病,这样规定是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否则无法落实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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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式 工伤认定或实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很多认定往往有争议,在甲地认为是工伤,在乙地却又不算了;有些地方认定的级别重、有的地方认定的级别轻,这样一来,对老百姓的权益是一种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受到影响。”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处长尹平生表示,新办法将对工伤认定实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尹平生表示,工伤认定本身就是一个行政裁量的问题,今后将选择本省工伤认定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送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将由省政府对外发布,作为参照。
新成员 公务员等群体拟纳入保险范畴新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新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颜利解释,公安等政法机关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呼声很高。有听证代表提出,公务员不在《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内,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合适;且公务员在各方面的保障比一般群体高,没必要。来自某律师事务所的戴曙光表示,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扩大了,意味着能享受权益的群体范围扩大。